采石场安全协议合同

采石场安全协议合同刘元木与郭显长、郭水长采石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怀中民一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刘元木,男,出生,汉族,粮农,户籍地新晃侗族自治县方家屯乡方家屯村井坎上组,现住新晃侗族自治县酒店塘工业园菜市场,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璇,女,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号,身份证号码系刘元木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郭水长,男,出生,汉族,粮农,住址同上,系原告郭显长之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郭显长,男,出生,汉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方家屯乡石坞溪村湾丘组,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郭水长(特别授权),基本情况同上。上诉人刘元木因与被上诉人郭显长、郭水长采石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晃侗族自县人民法院晃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元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璇、被。

采石场安全协议合同一、该矿业权转让时储量为.万可开采系数为。二、本采矿权需具备特殊条件为(无)。三、甲、乙双方达成协议转让意向,申请合同鉴证。鉴证前公示期至止,公示期内无以下情况,则于公示结束时起个工作日内,双方在长沙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甲方在开采期内给矿区所在地造成重大地质安全隐患和环境破坏未报告或未予以恢复治理的。甲方在开采期内造成重大工伤事故未报告或未予妥善处理的。甲方在开采期内存有经营管理债务未告知乙方或未妥善处理的。四、以上事项举证傅家飞五、转让方在鉴证时需提供矿区所在地乡(镇)国土所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

采石场安全协议合同土地资源与矿产资源都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在开发矿产资源的同时,要保护利用好土地资源,既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力度为国民经济服务,又要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长期以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各项生产建设,但同时也造成了大量土地废弃、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工矿废弃的土地数量持续增加,导致土地复垦“旧账未还、新账又欠”,不仅加剧了人地矛盾,而且严重影响了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为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谐调发展,应大力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延吉市春兴采石场在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对矿区范围及周边土地进行挖损、压占等损毁。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国土资发号)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土。